张杰、辽阳兴华矿业有限公司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2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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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2246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杰、辽阳兴华矿业有限公司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杰;辽阳兴华矿业有限公司;辽宁宇声永顺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2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杰,女性,1958年08月22出生,汉族,住辽阳县。被执行人:辽阳兴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甘泉镇蔡家堡子村。法定代表人:黄家级。被执行人:辽宁宇声永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甘泉镇蔡家堡子村。法定代表人:黄家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对张杰申请执行辽阳兴华矿业有限公司、辽宁宇声永顺发展有限公司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辽阳兴华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6×××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5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守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延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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