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一斗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庄永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2民初18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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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2民初18060号案件名称
广州市一斗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庄永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广州市一斗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庄永建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2民初18060号原告:广州市一斗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龙船塘商铺**。法定代表人:甘泽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润萍,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永建,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广州市一斗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斗福公司)与被告庄永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斗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润萍到庭参加诉讼,庄永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斗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庄永建向一斗福公司支付设备租赁款13002元及违约金3718.57元(按所结欠租金额13002元为基础,利息按日利息0.05%自2019年11月6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为3718.57元);以上暂合计16720.5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斗福公司、庄永建于2018年11月10日签订了《高空作业车租赁合同》(合同编号:YDFZL20181206)约定庄永建向一斗福公司租赁若干辆自行式(剪型、臂型)高空作业平台设备用于在第三方工地处施工(具体数量以双方签订的进退场单为准),并约定每种型号的高空作业设备的租赁单价,租赁合同的有效期自2018年12月7日至工程结束止,庄永建在第三方处担任班主职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合同,租赁物租金由第三人代庄永建向一斗福公司支付。现租赁设备已于2019年11月5日全部退场,经一斗福公司结算租金后,多次催收,庄永建至今仍拖欠一斗福公司租金13002元未付。根据《高空作业车租赁合同》第九条规定:“在租用期间,设备的所有权仍属出租方所拥有。如承租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或未按指定时间缴付租金…租金罚息按所结欠租金总额,每日按0.05%支付罚息给出租方。”故此,庄永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请求贵院判如所请。庄永建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0日,庄永建(甲方、承租方)与一斗福公司(乙方、出租方)签订《高空作业车租赁合同》(合同编号:YDFZL20181206),约定设备名称为自行式(剪型、臂式)高空作业平台,其中设备型号为GTJZ12、GTJZ10、GTJZ08的设备,平台高度分别为12米、10米、8米,租赁单价分别为3800元/月/台、3200元/月/台、2800元/月/台。数量以双方签订的进退场单为准。设备租赁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12月7日至工程结束。租用期由货到现场或设备装上承租方指派的运输工具上当天起计算。截租日期以最后收货当天或设备送回出租方仓库(适用于承租方自行安排运输)为准,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实际租赁时间以双方签订的设备进退场单日期为准。上述设备首月租金支设备进场时收取,(结算账户见第十条,首月租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超出部分每天按月租单价除30天计算租金)。设备退场即结清租金。交付地点为深圳福永国际会展中心。在租用期间,设备的所有权仍属出租方所拥有。如承租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或未按指定时间缴付租金,出租方有权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天后采取停机措施,停机期间的租金用仍继续计算。停机后承租方仍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随时将设备撤回,涉及的设备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同时出租方有权索偿租金罚息,没收履约保证金。租金罚息按所结欠租金总额,每日按0.05%支付罚息给出租方。2018年12月10日,庄永建在《进退场确认单》上签名确认,载明“兹有一斗福公司租赁2台升降机给庄永建,该设备于2018年12月10日进场深圳会展工地使用,备注:10米1台,8米1台。”一斗福公司提供了一张《租赁设备交接确认单》,载明2019年11月5日,从深圳会展退回设备2台,设备编号为12米。一斗福公司陈述其为涉案租赁的确认单,确认单上交付人方薛毅为涉案工地施工总负责人,因庄永建当时不在场,退场时有跟庄永建确认过于当日将设备拉走,退场时间也是庄永建告知的。诉讼过程中,一斗福公司陈述,庄永建向其租赁了GTJZ10、GTJZ08两台设备,自2018年12月10日进场,因两台设备不够,就提供了两台12米型号设备,但租金仍按原两台设备计算,后设备于2019年+11月5日退场;2019年9月1日前产生的租金均已支付,尚拖欠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5日的租金;庄永建未缴纳履约保证金。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庄永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通过审核一斗福公司证据的证明力,结合交易习惯等,对本案的法律关系依法进行裁判。一斗福公司与庄永建签订的《高空作业车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一斗福公司已依约向庄永建交付了设备,庄永建应依约支付租金。在庄永建未到庭、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一斗福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已能就庄永建尚欠一斗福公司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共计2个月5天租金的事实形成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确认。租金的计算方式为:(2800元/月+3200元/月)×2月+(2800元+3200元)÷30天×5天=13000元。在庄永建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上述款项支付义务的情况下,其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涉案合同约定逾期缴纳租金的每日按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该约定标准过高,本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为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涉案合同约定设备退场即结清租金,一斗福公司主张自2019年11月6日起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庄永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一斗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000元;二、被告庄永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一斗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3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自2019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一斗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元,由被告庄永建负担,该案件受理费原告广州市一斗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缴,被告庄永建应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广州市一斗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梓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昭植附一: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二: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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