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李虹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03执28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执286号
  •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李虹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李虹;刘建国;王东霞;王冬梅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60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8341270-8,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时代广场惠民服务中心二楼、五楼。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宇,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瑶,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虹,女,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建国,男,汉族,1962年9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东霞,女,汉族,1963年9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冬梅,女,汉族,1975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李虹、刘建国、王东霞、王冬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冬梅自动履行45632.05元,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东霞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900元,执行费793元被执行人王冬梅已缴纳。本院认为,(2019)内0603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