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老胡废品收购站、王青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2执3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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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3273号案件名称
荥阳市老胡废品收购站、王青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荥阳市老胡废品收购站;王青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82执3273号申请执行人:荥阳市老胡废品收购站,住所地荥阳市王村镇韩村。经营者:李爱霞。被执行人:王青涛,男,1979年06月06出生,汉族,住新密市。申请执行人荥阳市老胡废品收购站与被执行人王青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86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荥阳市老胡废品收购站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青涛支付申请执行人荥阳市老胡废品收购站货款56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6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故(2020)豫0182民初86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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