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虹、陈志南、承德金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德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826执保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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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保675号案件名称
潘虹、陈志南、承德金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德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冀0826执保675号关于潘虹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陈志南、承德金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德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要求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志南、承德金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德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予以冻结。经查将可保全内容提供如下:对被申请人承德金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50×××64账户;河北农村商业银行的52×××16账户予以保全完毕。对被申请人陈志南在中国农业银行的62×××78账户;北京银行的60×××75账户;兴业银行的32×××73账户;中国建设银行的62×××22账户;中国工商银行的04×××57、04×××68账户予以保全完毕。对被申请人承德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农村商业银行22×××24账户;中信银行的81×××57账户;承德银行的62×××18账户予以保全完毕。依据当事人申请,我院已向银行申请冻结3000000.00元,实际共冻结账户可用金额1072417.65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止)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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