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昌华与郑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2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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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2781号案件名称
黄昌华与郑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黄昌华;郑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2781号 原告:黄昌华,男,汉族,1989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郑雪,女,汉族,1996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黄昌华与被告郑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黄昌华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昌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黄昌华负担。 审 判 员 陈巧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雁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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