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娟、周英堂等潘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2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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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253号之一案件名称
袁娟、周英堂等潘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袁娟;周英堂;潘晓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2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袁娟,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周英堂,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潘晓云,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拱墅区。 申请执行人袁娟与被执行人周英堂、潘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9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周英堂、潘晓云归还申请执行人袁娟借款60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周英堂、潘晓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英堂、潘晓云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 扣划了被执行人周英堂的银行存款13920.64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英堂、潘晓云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周英堂、潘晓云名下暂无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多方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周英堂、潘晓云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周英堂、潘晓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2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宏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虞含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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