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恩昌、周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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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708号案件名称
蒋恩昌、周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蒋恩昌;周勇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708号申请执行人:蒋恩昌,男,生于1968年11月16日,住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周勇,男,生于1998年5月5日,住陕西省宁强县阳平关镇。申请执行人蒋恩昌与被执行人周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6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勇应给付赔偿款186248.9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95元,合计188443.94元。判决书生效后,周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遂蒋恩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10000元执行款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暂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6执7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汪 玉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谢 昉书 记 员 马谷新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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