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云坤、余美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31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316-2号
  • 案件名称

    马云坤、余美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马云坤;余美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5执316-2号申请执行人:马云坤,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余美兵,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马云坤与被执行人余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5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被告余美兵偿还原告马云坤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万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还清;自2018年10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于2021年6月30日前还清,利随本清(已偿还的5000元利息在履行中予以扣减)。因被执行人余美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云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美兵的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民政等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余美兵银行存款3299.94元(申请执行人马云坤已领取),未查到被执行人余美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到被执行人余美兵户籍所在地镇安县云盖寺镇金坪村进行了调查核实,未查到被执行人余美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约谈给申请执行人马云坤,申请执行人马云坤的债权96700.06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余美兵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现因被执行人余美兵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云坤发现被执行人余美兵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姚其彬审判员  陈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国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