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亿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振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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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0033号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亿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振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驻马店市亿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振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0033号原告:驻马店市亿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纱厂1#东单元东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6NOK1P。法定代表人:王义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海、王垒,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被告:韩振生,男,汉族,50岁左右,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驻马店市亿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振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亿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振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亿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振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亿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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