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敏杰、刘全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7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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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初1707号之二案件名称
唐敏杰、刘全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唐敏杰;刘全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70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唐敏杰,男,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全胜,男,住陕西省平利县。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唐敏杰与熊文平、被申请人刘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唐敏杰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湘0426民初1707号民事裁定书对刘全胜银行存款、财付通账户以35000元为限进行超额冻结。现经过法庭审理,被申请人刘全胜不对本案货款承担偿还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敏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全胜名下银行存款、财付通账号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彭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钰书 记 员 彭晓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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