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木哈亚提·哈勒木别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5执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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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5执705号案件名称
执行人、木哈亚提·哈勒木别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裕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执行人;木哈亚提·哈勒木别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5执705号申请人执行人:刘保和,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被执行人:木哈亚提·哈勒木别克,男,哈萨克族,1970年4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保和与被执行人木哈亚提·哈勒木别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作出的(2020)新4225民初第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保和于2021年8月23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木哈亚提·哈勒木别克履行案款6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木哈亚提·哈勒木别克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10日、2021年9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四次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卷信息,无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虽有开户信息,但余额不足。被执行人木哈亚提·哈勒木别克账户已冻结。 3.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向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木哈亚提·哈勒木别克的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木哈亚提·哈勒木别克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木哈亚提·哈勒木别克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哈拉布拉镇社区会对被执行人木哈亚提·哈勒木别克的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木哈亚提·哈勒木别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刘保和释明被执行人木哈亚提·哈勒木别克财产情况,申请人刘保和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木哈亚提·哈勒木别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木哈亚提·哈勒木别克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赛力克博力审判员 张 中 秋审 判 员 武 艺 勇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依多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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