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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洁琼与戴启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8民初15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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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0118民初15471号
  • 案件名称

    王洁琼与戴启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洁琼;戴启文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8民初15471号原告:王洁琼,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满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镭,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启文,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原告王洁琼与被告戴启文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了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该评估因故未能完成。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洁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武春华法官助理 杜 民书 记 员 杜 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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