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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丽、赵敏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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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3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肖志丽、赵敏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肖志丽;赵敏睿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志丽,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赵敏睿,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肖志丽与赵敏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明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8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赵敏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8月6日本院依法进行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及线下查控,于8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赵敏睿的银行账户。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以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赵敏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121550元,实际到位291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永红审 判 员 彭 鹏审 判 员 旷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 超书 记 员 邹 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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