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丽、赵敏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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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31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志丽、赵敏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肖志丽;赵敏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志丽,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赵敏睿,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肖志丽与赵敏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明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8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赵敏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8月6日本院依法进行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及线下查控,于8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赵敏睿的银行账户。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以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赵敏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121550元,实际到位291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永红审 判 员 彭 鹏审 判 员 旷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 超书 记 员 邹 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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