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5民初7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民初780号案件名称
王某、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某;周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5民初780号原告:王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被告:周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马世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宝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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