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彦龙、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2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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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2957号案件名称
高彦龙、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高彦龙;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2957号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55。负责人:王卫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付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黎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彦龙,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高彦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承担。审 判 员 郭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 官 助 理 周 莹书 记 员 郭 娟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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