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松、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02执1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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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1807号案件名称
陈文松、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文松;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302执1807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松:被执行人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文松与被执行人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案件申请标的为90000元,执行费1250元。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支付执行款90000元至本院账户,另申请执行人陈文松交纳执行费12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湘0302民初8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本次申请内容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 判 员 欧阳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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