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锐林、张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恢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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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恢131号案件名称
王锐林、张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锐林;张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王锐林,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石家湾镇霍家沟村人,住该村。被执行人:张德,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驼耳巷乡马崖村人,住该村。申请执行人王锐林与被执行人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6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2020)陕0826执53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锐林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德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6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12368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张德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8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德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并发现被执行人张德名下无房产、无车产、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德下落线索,本院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申请执行人表明被执行人张德于2021年9月28日向其偿还借款5000元。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张德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德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德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祁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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