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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伟伟、付庭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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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945号
  • 案件名称

    雷伟伟、付庭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雷伟伟;付庭庭;李祖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945号申请执行人:雷伟伟,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居委城南社区018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504010012。被执行人:付庭庭,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金明街道办事处徐家沟行政村徐家沟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406230011。被执行人:李祖明,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金明街道办事处徐家沟行政村徐家沟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5509102510。本院在执行雷伟伟与付庭庭、李祖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四查,被执行人付庭庭、李祖明无足额存款、财产收入可供执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付庭庭、李祖明的财产、存款、收入线索,对被执行人付庭庭、李祖明无足额财产、存款、收入可供执行的事实也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9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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