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星、湖南泉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3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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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3097号案件名称
唐文星、湖南泉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唐文星;湖南泉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3097号申请执行人:唐文星,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湖南泉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平塘路337号和逸苑1号综合楼520号。法定代表人:张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文星与被执行人湖南泉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承办人:李文忠、李玉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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