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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宏与张巨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2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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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2958号
  • 案件名称

    敖宏与张巨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敖宏;张巨文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2958号 原告:敖宏,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张巨文,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敖宏与被告张巨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敖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1150 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敖宏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利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王  欢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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