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宏与张巨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2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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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2958号案件名称
敖宏与张巨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敖宏;张巨文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2958号 原告:敖宏,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张巨文,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敖宏与被告张巨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敖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1150 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敖宏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利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王 欢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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