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清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0421执异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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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异38号案件名称
胡清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胡清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异3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衡阳市华大水泥厂,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演陂镇。法定代表人:李建,系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胡清国,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本院在执行胡清国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华大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服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书已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受理该案,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异议人又于2021年9月3日以该案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衡阳市华大水泥厂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衡阳市华大水泥厂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启生审判员 刘志波审判员 魏宏开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作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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