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元明、司登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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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543号案件名称
罗元明、司登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罗元明;司登卓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543号原告:罗元明,男,1989年6月3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告:司登卓,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原告罗元明与被告司登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罗元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元明以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下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元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0元,由罗元明负担。 审判长 王伟审判员 董昌忠人民陪审员 张春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马佩燕书记员 刘小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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