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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山、孙宝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4执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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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执2029号
  • 案件名称

    张明山、孙宝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明山;孙宝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4执2029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山,男,1961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昌图县。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孙宝杰,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张明山与被执行人孙宝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224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宝杰名下的吉C×××××号东风日产牌汽车一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24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白 寒代理审判员  刘静波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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