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治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飞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83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8314号案件名称
孙治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飞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孙治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飞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8314号原告:孙治伟,男,1984年7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王飞,男,199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治伟与被告王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孙治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治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治伟负担。审判员 张艨书记员 刘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