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治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飞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83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8314号
  • 案件名称

    孙治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飞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孙治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飞
  • 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8314号原告:孙治伟,男,1984年7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王飞,男,199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治伟与被告王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孙治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治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治伟负担。审判员  张艨书记员  刘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