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新、李树伟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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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1622号案件名称
王兆新、李树伟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兆新;李树伟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1622号申请执行人:王兆新,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李树伟,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新与被执行人李树伟运输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运费等共计30228.4元,执行费35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2021年3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21年3月22日、3月23日、4月7日、5月7日、5月24日、6月4日、6月29日、7月16日、7月29日、8月26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有不动产一处、无有价证券、无保险等信息,名下有两辆汽车;3、2021年3月2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二年,因属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4、2021年4月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2021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前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津参保信息,经查,李树伟由天津金海龙化工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2021年6月16日,本院通过执行警务室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居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未查找到相关财产线索及相关信息;7、2021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2021年7月23日,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址查找被执行人,经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9、2021年8月16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0、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前往东丽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因属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青竹审判员 王 顺审判员 张子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厉成斌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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