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袭刚与王国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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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1770号案件名称
杨袭刚与王国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袭刚;王国峰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1770号原告:杨袭刚,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洮南市。 被告:王国峰,男,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洮南市。 原告杨袭刚诉被告王国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袭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款7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5分利计算,从2016年5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春原告为被告在二龙乡乡政府所在地建筑房屋(浴池)300多平方米,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7万元,并于2016年5月29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口头约定年底还清,逾期按月利1.5分追加利息,但是被告违约至今,被告推拖不还,请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于2016年5月29日出具的欠据一份,欠款金额70000元;2.洮南市二龙乡日仁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因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诚实守信是公民在经济往来中应该遵守的准则,原告为被告施工建筑房屋,被告应及时给付施工款,因双方在办理结算时未约定欠款利息,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国峰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七万元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国峰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俊生审判员 邢国光人民陪审员 马万水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贾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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