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鹏杰、向鹏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7599(2021)陕0112执7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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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7599号案件名称
向鹏杰、向鹏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7599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向鹏杰;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759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向鹏杰,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鹏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6877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890.28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向鹏杰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房产,其名下有一辆外地牌照车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别 致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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