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儒志、戴玉群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湘0528民督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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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民督101号案件名称
李儒志、戴玉群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儒志;戴玉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湘0528民督101号申请人:李儒志,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新宁县。被申请人:戴玉群,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户籍地新宁县。现住新宁县。李儒志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戴玉群偿还借款160000元本金及利息30240元,合计19024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戴玉群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儒志借款190240元。申请费1368元,由被申请人戴玉群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殷汝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曾 耘书 记 员 罗超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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