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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永兵、杨章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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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721号
  • 案件名称

    巴永兵、杨章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巴永兵;杨章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9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杨章林,男,汉族,1967年3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巴永兵,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申请执行人杨章林与被执行人巴永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29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巴永兵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章林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5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巴永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巴永兵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巴永兵下列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巴永兵无存款、无证券、无保险、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无工商税务登记。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巴永兵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巴永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巴永兵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杨章林可于纳入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纳入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杨章林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巴永兵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杨章林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巴永兵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巴永兵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巴永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29执7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聂甲俊                审  判  员  王清明                审  判  员  田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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