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秋菊、赵存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921执保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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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21执保806号案件名称
刘秋菊、赵存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秋菊;赵存义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921执保806号申请执行人:刘秋菊,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赵存义,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刘秋菊诉赵存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1)鲁0921民初374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存义银行存款4200元或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晴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文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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