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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菊、赵存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921执保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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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921执保806号
  • 案件名称

    刘秋菊、赵存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秋菊;赵存义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921执保806号申请执行人:刘秋菊,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赵存义,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刘秋菊诉赵存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1)鲁0921民初374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存义银行存款4200元或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晴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文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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