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琴与黄连君、李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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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1822号案件名称
李国琴与黄连君、李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国琴;黄连君;李玉秀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1822号原告:李国琴,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滨河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玉祥,蛟河市程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连君,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策,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秀(系黄连君妻子),女,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李国琴与被告黄连君、李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玉祥,被告黄连君及其他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策,被告李玉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国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连君、李玉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0日起,按人民银行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10万元计息至还清本金时止);2.判令被告黄连君、李玉秀支付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2年3月19日止的利息61000元;3.判令被告黄连君、李玉秀支付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按人民银行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本金20万元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19日,黄连君、李玉秀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李国琴借款人民币20万元。之后付过利息,截止2012年3月19日,双方结算黄连君、李玉秀支付利息45510元。本金20万元未还,欠付利息61000元。2012年3月19日至2015年9月24日,黄连君、李玉秀未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6月30日,黄连君、李玉秀陆续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整,其中:2015年9月24日,被告偿还本金8万元。2018年11月3日,被告还款3000元。2019年10月19日,被告还款6000元。2020年10月31日,被告还款3000元。2021年6月30日,被告还款8000元。目前尚欠本金10万元和应支付的利息。 黄连君、李玉秀辩称:1.纵观李国琴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向被告讨要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李国琴错误计算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原、被告事后约定新的还款方式。而将2009年8月19日起的初始债务分成三个诉请,错误计算并起诉,有违事实。2.原、被告早在2018年11月3日便达成新还款协议。因被告人黄连君、李玉秀还有其他债权人,原告李国琴为保证自己债权实现特与被告黄连君、李玉秀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黄连君、李玉秀首先向原告李国琴还款,且原告李国琴免除被告黄连君、李玉秀所有债务利息,只还本金。所以在原告李国琴签名确认的票号:0064403、票号:0064408均记载原有一切票据全部作废,这就是免除了被告黄连君、李玉秀借款利息的意思表示。3.从各票号记载的债权总额也能推定原告李国琴免除被告黄连君、李玉秀利息的事实。4.原告李国琴在被告公司担任会计多年,双方互相信任。原告李国琴的金融专业知识显然优于被告。在被告2018年11月3日之后的所有还款均是对借款本金的还款,这样做明显伤害了2018年11月3日之前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权利,且从优先偿还到期债务角度而言。如果原、被告之间仍然存在债务利息,那么被告此后的四笔还款都在消灭借款本金,没有一笔清偿早于本金到期的债务利息。且从民间还款惯例而言,也难解释原、被告之间仍存在利息的说法。因为只有先清偿利息后清偿本金,才能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连君、李玉秀于2009年8月19日向李国琴借款本金20万元,用于收购黏玉米,约定月利息1.5分。后黄连君、李玉秀陆续偿还了部分利息,截止到2012年3月19日,黄连君、李玉秀共计偿还利息40510元,尚欠利息61000元,由黄连君、李玉秀于2012年3月19日为李国琴出具了欠据。2015年9月24日,黄连君、李玉秀偿还8万元,2018年11月3日,黄连君、李玉秀还款3000元,尚欠117000元,由黄连君、李玉秀为李国琴出具了欠据,并在欠据上标明原有票据全部作废。2019年10月19日,黄连君、李玉秀还款6000元。2020年10月31日,黄连君、李玉秀还款3000元尚欠108000元,由黄连君、李玉秀为李国琴出具了欠据并在欠据上标明原有一切票据作废。2021年6月30日,黄连君、李玉秀还款8000元,由黄连君、李玉秀为李国琴出具了欠据,载明2019年8月19日借李国琴人民币20万元,收购黏玉米,已偿还10万元,尚欠借款10万元,以此条为凭据,原借(欠)据全部作废。后尚欠借款10万元未予偿还。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欠据4张及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黄连君、李玉秀在李国琴处借款,并出具借条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故李国琴与黄连君、李玉秀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黄连君、李玉秀应给付尚欠借款10万元。对于李国琴要求黄连君、李玉秀支付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2年3月19日止的尚欠利息6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尚欠61000元利息款的欠据是黄连君、李玉秀于2012年3月19日为李国琴出具的,之后的2018年11月3日、2020年10月31日、2021年6月30日,黄连君、李玉秀为李国琴出具的三张借据中均未提及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的利息问题,且三张借据中均标明原有的票据作废,故应认定李国琴已放弃了尚欠的61000元利息款。对于黄连君、李玉秀尚欠的10万元借款,2021年6月30日出具的欠据中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黄连君、李玉秀应当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连君、李玉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国琴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至本金付清时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国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80元,由被告黄连君、李玉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国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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