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九江市港航管理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81民初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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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81民初1549号案件名称
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九江市港航管理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九江市港航管理局;曹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549号原告: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湓城东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75860057A。法定代表人:朱雁南,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市港航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400491421562A。负责人:卢作林。第三人:曹剑,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原告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港航管理局、第三人曹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九江市港航管理局提供完整的财务记账凭证14份,证明被告已经付清全部款项。原告遂于2021年9月8日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九江市港航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起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灿婷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549号原告: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湓城东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75860057A。法定代表人:朱雁南,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市港航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400491421562A。负责人:卢作林。第三人:曹剑,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原告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港航管理局、第三人曹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九江市港航管理局提供完整的财务记账凭证14份,证明被告已经付清全部款项。原告遂于2021年9月8日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九江市港航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起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江西一九八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灿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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