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昱为、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保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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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保364号案件名称
熊昱为、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熊昱为;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保364号申请人:熊昱为,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A栋1202房。法定代表人唐雯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初451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845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20845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0845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曾 琴代理书记员 李湘娄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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