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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生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81刑初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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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刑初657号
  • 案件名称

    李国生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国生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81刑初657号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李国生,男,1995年10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51010351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耿庄镇三道村007号,现住址海城市新立社区御景尚品回迁楼15号楼3单元601。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机动车,于2021年6月16日被海城市公AN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5日被海城市公AN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蒋运宏,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海检刑诉〔2021〕601号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国生于2021年6月13日20时4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辽CT7752号新大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城市永欣街御景尚品西门路段时,被海城市公AN局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李国生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行车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查获现场照片等书证;被告人李国生的供述和辩解;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现场视频、提取血样视频刻录的光盘等证据证实。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国生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李国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请法庭从宽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生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李国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凤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金 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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