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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邓贵招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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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103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邓贵招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邓贵招;李云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负责人:牛涛。委托代理人:欧阳文军。被执行人:邓贵招,女。被执行人:李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102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邓贵招、李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贵招、李云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贵招、李云银行存款6274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左亚军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义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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