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贺光容与张春燕民间借贷纠纷(9181)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3民初34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450号
  • 案件名称

    贺光容与张春燕民间借贷纠纷(9181)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贺光容;张春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53民初3450号 原告:贺光容,女,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张春燕,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贺光容与被告张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贺光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春燕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光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庭审时原告放弃了利息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20年6月29日原告将该借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被告承诺第二天归还该借款,但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均借故搪塞推诿,拒不偿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依法判决。被告张春燕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29日,被告张春燕因偿还信用卡向原告贺光容借款。当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6000元。借款时,被告在微信中表示第二天向原告还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及微信转账电子凭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张春燕向原告贺光容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通过微信转账交付了借款6000元,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承诺第二日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借款引发的民事纠纷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应适用的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贺光容借款6000元。如果被告张春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春燕负担,此款原告贺光容已预交,由被告张春燕直付原告贺光容,本院不作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周  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小玲书    记    员     吴  茜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