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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世豪、吴海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8执3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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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执3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贾世豪、吴海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贾世豪;吴海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28执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世豪,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被执行人:吴海龙,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贾世豪与吴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海龙名下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海龙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跃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茜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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