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勇利彩印塑料厂、江阳绵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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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761号之一案件名称
祁东县勇利彩印塑料厂、江阳绵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祁东县勇利彩印塑料厂;江阳绵;陈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勇利彩印塑料厂,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白鹤街道东富村。负责人:陈勇,厂长。被执行人:江阳绵,男,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陈艳(系被告江阳绵之妻),女,住湖南省祁东县。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勇利彩印塑料厂与被执行人江阳绵、陈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627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312元、执行费164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阳绵、陈艳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拍卖、提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彭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钰书 记 员 彭晓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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