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冯爱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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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513号案件名称
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冯爱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冯爱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13号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园艺街36号长兴太阳城二期28幢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7QN4P。法定代表人:邓中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弓,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冯爱明,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爱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涣伶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13号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园艺街36号长兴太阳城二期28幢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7QN4P。法定代表人:邓中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弓,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冯爱明,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爱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涣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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