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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红岗支行、徐振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05执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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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05执621号
  •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红岗支行、徐振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红岗支行;徐振峰;黄秀英;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05执621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红岗支行,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萨大中路红城国际A8、A9、A10号。负责人:姜英,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有为,男,系该银行员工。被执行人:徐振峰,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黄秀英,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原建委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硕,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男,系该公司员工。关于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红岗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振峰、黄秀英、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5民初414号民事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红岗支行于2021年4月1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并依法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徐振峰、黄秀英名下不动产。经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达审判员  张宇薇审判员  杜 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窦衍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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