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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吴淇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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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354号
  • 案件名称

    高鸿、吴淇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高鸿;吴淇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高鸿,男,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被执行人:吴淇钊,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申请执行人高鸿与被执行人吴淇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吴淇钊偿还原告高鸿货款228700元。其中吴淇钊在2020年5月25日之前偿还45740元;在2020年6月25日之前偿还45740元;在2020年7月25日之前偿还45740元;在2020年8月25日之前偿还45740元;在2020年9月25日之前偿还45740元;对上述款项被告自愿提供担保人进行还款担保,原告同意(详见还款协议担保条款)。案件受理费6314元,由原告高鸿负担1000元,被告吴淇钊负担5314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吴淇钊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高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总对总系统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及工商登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实地调查,吴淇钊本人及其父亲吴鸣、母亲张云会,长期在外无法联系。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审 判 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烨书 记 员 杨 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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