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玉坤与屠海明、孙桂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1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4173号
  • 案件名称

    马玉坤与屠海明、孙桂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马玉坤;屠海明;孙桂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173号原告:马玉坤,男,1946年11月4日出生,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理人:王曼华,女,1949年4月7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屠海明,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孙桂叶,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雾凇西路中凯红星家居建材港36号办公楼商业0单元15层20号。        负责人:孙宝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帅,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坤诉被告屠海明、孙桂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坤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玉坤以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玉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3.00元由原告马玉坤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晶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申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