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廷怀、刘远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0826民初3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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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民初3477号案件名称
闵廷怀、刘远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闵廷怀;刘远库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0826民初3477号原告:闵廷怀,男,1956年5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刘远库,男,1959年4月15日生,蒙古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养猪欠饲料款,由原告代被告给付了饲料款,2020年8月16日,被告因此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视为对原告的借款,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远库偿还原告闵廷怀借款70,000.00元,此款定于2021年11月30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于2022年4月29日前偿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二、被告刘远库如未能按上述任何一期履行义务,则原告可对上述全部借款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闵廷怀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被告刘远库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月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睿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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