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郎翁修、冯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26民初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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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26民初189号案件名称
索郎翁修、冯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道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索郎翁修;冯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26民初189号原告:索郎翁修,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藏族。被告:冯超,男,200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索郎翁修与被告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索郎翁修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索郎翁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索郎翁修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索郎翁修负担案件受理费130元。审判员 罗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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