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罗如齐、王以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7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738号
  • 案件名称

    罗如齐、王以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罗如齐;王以辉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738号申请执行人:罗如齐,男,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王以辉,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以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以辉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王以辉支付申请人罗如齐借款本金45746元,货款9300元,租金4000元,共计59046元;2、由被执行人王以辉负担案件受理费48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786元。被执行人王以辉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罗如齐履行全部的支付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王以辉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王以辉有少量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王以辉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3、有五菱牌(贵C085**)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罗如齐。三、在石阡县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以辉无房产登记信息。四、经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王以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五、本院决定已将被执行人王以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发出限制消费令。六、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罗如齐有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公告和提起自诉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权利。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罗如齐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罗如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59526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以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以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罗如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正权审 判 员 李明德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