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春与陆金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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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456号案件名称
徐振春与陆金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徐振春;陆金龙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456号原告:徐振春,男,195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净月开发区。 被告:陆金龙,男,1997年7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徐振春与陆金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振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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