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振春与陆金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4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456号
  • 案件名称

    徐振春与陆金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徐振春;陆金龙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456号原告:徐振春,男,195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净月开发区。        被告:陆金龙,男,1997年7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徐振春与陆金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振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宇峰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