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名军、方世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8执7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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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8执733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名军、方世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名军;方世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8执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名军,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现住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少华,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梦婷,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世运,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申请执行人刘名军与被执行人方世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208民初1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世运未能足额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方世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5975元的财产(其中借款本金288787元、利息8968元、案件受理费4800元、保全费34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圣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方 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特别提示:在人民法院依照前述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相关的账户、财产等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当事人应当在上述措施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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