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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县华锋副食品商行、德保县醉香阁小吃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4民初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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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4民初998号
  • 案件名称

    德保县华锋副食品商行、德保县醉香阁小吃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德保县华锋副食品商行;德保县醉香阁小吃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4民初998号原告:德保县华锋副食品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吉星路兴和家园兴福苑第八幢C-7号。经营者:黄锋,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翔,德保县华锋副食品商行员工。被告:德保县醉香阁小吃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城关镇隆盛社区荣胜屯1号。经营者:黄建奖。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保县华锋副食品商行与被告德保县醉香阁小吃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当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诉讼费,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斯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玉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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