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隆轩物流有限公司、营口广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申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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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申174号案件名称
营口隆轩物流有限公司、营口广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营口隆轩物流有限公司;营口广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陈亮;周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申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营口隆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泰山大街西陶然小区25号楼3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邵玉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玲玲,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营口广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沙沟子村2号综合楼13号。法定代表人:刘钰,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亮,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敏,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再审申请人营口隆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营口广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钰公司)、陈亮、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隆轩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判决第四项,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申请理由:一、在本案被申请人营口广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中第七条第一款中约定,本合同经双方公司盖章签字后生效,但该合同保证人处只有盖章,没有签字,按照合同约定,该担保合同并未生效。且担保合同中的印章,申请人早已丟失,已经更换了新的印章,对于该担保合同原告并不知情。二、被申请人陈亮与申请人是挂靠车主与挂靠公司的关系,申请人不可能为其借款作担保承担不必要的风险,该行为明显不合常理。三、申请人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的担保合同没有两位股东的签字,二位股东对担保一事毫不知情,本担保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017年9月7日,广钰公司与隆轩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隆轩公司在保证人处加盖了“营口隆轩物流有限公司”的印章,应当认定《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原一审民事判决隆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营口隆轩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营口隆轩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石平审 判 员 张 悦审 判 员 傅 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马 欣书 记 员 赵 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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